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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中介服务业存在问题与对策
作者:曹绍海 日期:2011-4-12 10:06:07 人气: 标签:
    近年,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迅速,基本形成了规模不断扩大、体系相对完善、门类较为齐全、功能逐步拓展的局面,在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吸纳就业、增加金融交易量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一、当前金融中介服务业整体特征
    一是总量迅速扩大,但机构规模较小、缺少品牌效应。二是行业门类不断完善,但各领域发展并不均衡。金融中介服务业范围已基本涵盖经济金融发展的各个领域,开始形成门类较为齐全的金融中介服务业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但同时,金融中介机构存在发展上的明显不均衡。主要表现为,仍以传统行业为主,高端、新兴行业偏少,代表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高端的会计、投资咨询等机构发展明显不足。三是行业呈现群体发展态势,但产业化、规模化仍处于较低水平。新增金融中介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但行业集聚度不高,仍处于各自为政、分散发展阶段,主要体现在缺乏行业龙头的引领、规模企业群体的支撑及行业整体品牌效应的提升,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低。四是行业整体发展比较规范,但机构内部治理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不强,不少金融中介机构缺乏自律机制,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二、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金融中介服务业的收入在服务业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明显偏低,其发展规模和结构比例,不能适应扩大开放、建立外向型开放经济的需要,也不能满足本土企业自身发展对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需求。二是机构种类不全,结构不合理。目前,市场金融中介多是以经济鉴证类和咨询服务类为主的各种专业服务机构,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中介服务配套不齐。至今未建立三板市场、金融期货市场;存在金融中介服务空白点,如票据经纪公司、保理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公司等;缺乏为银行项目融资服务的财务监理、银团贷款专门中介等;缺少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安全认证机构、银行业及其中介业信用评级机构等。三是机构总量不足,规模小,执业不规范,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金融中介机构在总量发展上仍不适应市场需求,如征信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与银行信贷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还未跟上金融时代的步伐,信托服务、金融租赁机构也很少,货币经纪、保险经纪做市商等新兴中介服务更是奇缺;金融中介机构自身规模小,资质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许多种类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估机构起点低,规模小,业务范围狭小,形不成规模经济,在中介服务市场处于劣势;不少金融中介机构服务层次低、执业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与此同时,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影响和制约了中介服务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四是行业公信力不高。近年来,金融中介整体规范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诚信经营体系基本建立,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与竞争的加剧,部分中介服务组织欺瞒、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中介行业的可信度受到整体质疑。甚至为迎合客户需要出具虚假证明、虚假会计报表、虚假评估、虚假签证的违规或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五是机构队伍素质不高。金融中介服务专业人才紧缺,具有高学历、高技能的高级信用管理人才非常有限。金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较严重,相当多的中介机构缺乏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一些执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也不稳定,而有些执业人员能力和经验不足,影响到业务有效开展。
    三、制约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因素
    一是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缺少统一规划、激励政策。在发展战略上,对与金融业发展并重的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尚未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总体和具体规划,缺乏政策扶持力度,在引进著名专业服务机构方面,缺乏有吸引力的财税扶持政策;金融中介机构税负过重、收费太死的问题仍很突出。金融中介服务收费不能体现优质优价,不能体现不同类型金融中介服务的特点。二是金融中介服务业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宏观调控失范。目前我国对市场金融中介机构采取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模式。在登记管理方面,对金融中介机构设立和开办业务,涉及工商局、民政局、央行、银监、证监、保监等多个部门,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存在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问题。在政府管理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受到行政隶属关系和部门利益的制约,按各自职能对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部门垄断和条块分割,分门别类地进行资格认定、考试发证和发布管理规定,导致市场秩序不规范。有的行业把统一的金融中介业务人为地分成多专业,引发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各自为政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三是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独立性因政府权力渗透受损。目前不少金融中介机构内部治理不健全,有些原属政府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的下属机构至今尚未真正脱钩,政府主管部门将相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视为自己职能的延伸,并予以定级别、定编制、拨经费。更普遍的情况是,政府主管部门为相关金融中介机构招揽业务,甚至强制客户到指定的金融中介机构办理业务。而一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也将政府主管部门视为权力“保护伞”和业务“源泉”,乐意挂靠,以此圈定自己的势力范围,共同谋利避险。从而导致这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难以体现执业独立性,无法真实、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能,缺乏应有的社会信誉度和代表性。四是金融中介服务业法律法规滞后,规范发展受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从总体上明确界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管理等规范的法律,有些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如咨询、信用等行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有些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如信托、担保、会计、律师等行业虽有专门的法律,也因法律规定不健全、有些法律规定较原则或弹性较大难以落实到位。有些部门法规不健全、不协调,导致有些金融中介服务不能得到有效监管。五是银行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限制了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除上述因素外,银行业利用金融中介服务加快自身发展的认识不足、未从根本上建立健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银行业利用金融中介服务,开展业务外包的能力不足等银行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限制了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建议
    一是抓紧制定中介服务业总体发展规划。首先,研究制定中介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建议以政府名义落实规划制定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提升规划的权威性和可行性。其次,在总体规划上明确政策导向,包括发展目标(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具体目标(近期、中期和远期计划)、扶持措施(重点是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最后,在总体规划上从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出发,高起点规划中介服务业发展,坚持重点建设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分阶段落实与全面协调发展相结合。要重点扶持征信、评估、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薄弱行业;同时加紧引进培育知名品牌的中介机构,着力健全和提升中介行业结构,发挥互补性综合性效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是培育数量适当的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了增强竞争力,当今国际上的中介机构,正朝着综合性、集团化、跨国化方向发展,“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正是这种新的发展趋势的代表。其属下既有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大量其他咨询机构,其业务既有法律诉讼、财务审计,更有大量的非诉讼、非审计类的咨询业务,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城市发展咨询、区域规划咨询、管理软件开发、人才培训及代理招聘,其各种咨询业务十分齐全互为补充、资源共享,服务协作,作中介服务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境界,竞争力十分强大。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规模、人才、服务品种、专业知识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因此,应采取一定措施,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产业链整合,扩大规模,建立综合性、新型的中介机构。鼓励规模大、信誉高、服务质量好的中介机构通过“强强联合”、“强兼并弱”、兼并重组等途径,加快发展,扩大规模。同时,取得多种资质,拓宽业务范围,开展多项中介服务,加速与国际惯例和国际市场接轨。
    三是建立统一的中介行业标准与管理平台。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越来越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包括会计、审计、税务、评估、管理咨询在内的多元化优质服务,而中介行业执业资格交叉重叠、重复设置的现状,不仅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使行业纷争越来越厉害,严重干扰了中介机构的正常成长和壮大,更加重了企业负担。为此,各行业管理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执业资格分立割据的负面效应,通过清理整顿,在兼顾行业间专业差异的基础上,归类合并相关执业资格和行业管理组织,以彻底消除目前行业分割、资格交叉重叠的局面,使资格设置既科学合理,又能满足中介服务市场的需要,降低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此外,由于中介服务市场已日益结成为一个整体,而且不同执业资格之间尽管存在着专业上的差异,但业务上的交叉和融合仍然在所难免,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能够覆盖整个中介市场的管理组织来协调行业间的冲突,协调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行业共同遵循的资格标准、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制度和质量监管制度,并建立起适应不同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统一的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中介行业的统一管理。
    四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大力发展民营金融中介组织。市场驱动型与政府引导型是资信评级发展的两种主要模式。一国采用何种模式完全取决于国情需要。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相对美国要晚得多,因此采用政府引导的方式可以加速资信评级发展的进程,但是,资信评级毕竟是独立的中介行业,“独立、客观、公正”是其行业灵魂,政府引导手段运用不当,就会使信用评级机构失去独立性,容易成为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按照发达市场国家的经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90%以上为私有制产权组织。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仅为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提供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主要用于监管的目的。民营中介机构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参性,实行适度竞争,有利于避免行业垄断与克服国有体制的弊端。建立起以私营中介机构运营为主体、以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补充的全方位领域中介服务体系。
    五是推进实施金融中介服务业品牌战略。积极扶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优势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加大推进自主品牌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作用,引导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树立品牌意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著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级品牌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奖励。加大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等各类侵权行为。
    六是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具有鉴证职能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专业从事保险代理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规定免征3年营业税。对取得相应认定资格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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